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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丨投资/洗钱检察官揭开虚拟货币交易的“AB面”

imtoken官网版 2023-02-03 05:33:03

近年来,虚拟货币大行其道,高额利润隐藏巨大风险隐患,投资者经常破产。在很多人眼中虚拟货币交易犯法吗,虚拟货币交易只是一种“买卖形式”,但在不法分子手中,却早已成为洗钱和逃避外汇监管的工具。

12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召开以“保卫网络安全、保护科技创新、服务数字经济”为主题的“网络检察产品”线上新闻发布会,揭开网络检察理念的序幕。虚拟货币。 “B面”。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现象不容忽视

虚拟货币是基于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实现全球交易。匿名、去中心化、无国界等特点成为不法分子的新宠。近五年来,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共受理虚拟货币犯罪案件37件、83人,约占受理案件总数的4%。涉及的币种主要有比特币(BTC)、泰达币(USDT)、以太币(ETH)等。

其中16起案件18人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客体,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将虚拟货币交易定为犯罪21件,涉及65人,涉及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非法经营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中,虚拟货币受资本投机影响,价格波动较大,其高估值直接诱发了很多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犯罪分子多依靠互联网、区块链等信息技术,其行为包括设立虚假网站骗取他人虚拟货币、威胁发动网络攻击勒索他人虚拟货币等。例如,在潘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中,潘某某模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创建“钓鱼网站”,诱骗他人输入帐号、密码等虚拟货币钱包关键信息,非法获取他人钱包数据,盗取比特币50余枚,以太币299余枚。又如潘氏敲诈勒索案。潘某威胁要在不支付比特币的情况下对目标公司的服务器进行DDoS网络攻击,并从某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共计勒索60多枚比特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对虚拟货币应归类为财产利益还是计算机数据存在分歧,导致此类犯罪针对财产犯罪或计算机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

虚拟货币交易成为洗钱新渠道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家加大打击“双卡”犯罪力度的背景下,不法分子开始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跨区域化、跨国化特征明显。洗钱链条的上游往往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金融犯罪等,中游是洗钱组织者,下游是“炒币”、卡商、提现等。

海淀区检察院披露,在此类案件中,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服务商的注册和实际运营均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只留下一个不能代表账户真实身份的钱包。处理、取证和核实资金的真实去向极其困难。例如,在郭某某等人隐瞒犯罪所得案中,郭某某等人受雇于他人,打着投机虚拟货币赚钱的幌子,用现金从“网上购买Tether”。 “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同时出售。拿现金送到“网上”,这样“网上”就可以兑换580万多元。

跨境支付成为规避外汇监管的新形式

此外,海淀检察院表示,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技术特性,绕过国家外汇监管等一系列管控措施。以虚拟货币向国外汇款。此类犯罪的上游是一家海外公司。为规避我国对经营活动的各种监管和规定,在中国招募代理,通过代理将国内利润转化为虚拟货币后,不纳税,逃避外汇监管。转移资金。例如,在曲某等人非法经营的案件中虚拟货币交易犯法吗,曲某等人成为境外某外文图书网站的代理后,帮助该网站在中国销售电子书并收款。将涉案资金兑换成Tether跨境转账后,支付结算金额140万余元,非法获利19万余元。

“挖矿”催生算力犯罪

不法分子针对科技公司运营维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设备“挖矿”,占用涉案企业大量计算资源,严重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例如,在安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一案中,安某在某公司担任服务器运维经理时,利用维护公司搜索服务器的便利,利用技术手段部署“挖”公司内部服务器3000多台。 “挖矿”程序获取虚拟货币,非法控制100多台电脑,占用公司大量软硬件资源。

文/北青报记者王浩雄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