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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区块链 | 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区块链思考

怎么把imtoken转到平台 2023-01-16 22:18:56

前言

4月19日,由法达与崔牛汇共同主办的“区块链与企业服务落地应用”论坛在北京举行。 来自微软(中国)、甲骨文、芝麻信用的三位首席架构师与Fachain负责人、SST创投创始合伙人等行业专家围绕区块链、企业服务和法律等进行了现场干货分享。 本文总结了自发达达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震律师的现场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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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梅震律师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能够来到崔牛辉的区块链分论坛。 我今天演讲的题目是“中国法律语境下的区块链思考”。

你为什么要谈论这个话题? 相信今天来翠牛汇的,大部分都是创业的朋友,他们是专门做商业服务的。 无论我们在哪里开公司,做什么样的toB业务,都需要走在阳光下。 所以当下,在区块链成为舆论中心和企业焦虑之源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关注区块链的法律考量。

自我介绍一下,我是发达联合创始人兼首席法务官甄美。 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2014年作为律师事务所参与创业。 我想做的是法律技术。

法达是国内领先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我们主要为各垂直行业和政府机构提供电子合同、电子文件签署、证据保管、司法鉴定、在线仲裁等法律科技服务。 我们目前的客户包括阿里巴巴、微软(中国)、携程、美团、龙湖集团等,主要来自金融、保险、第三方支付、旅游、房地产、医疗、物流、供应链、人力资源等。行业。

几年前,我和我的伙伴看到了区块链的概念,当时我们非常兴奋。 所以我们在2016年就和小易也就是现在的NEO团队合作了,那时候已经是全球最大的商业电子存证区块链联盟——发链。

这几年,我们看到了很多区块链圈的精彩,也看到了区块链圈很多企业的挣扎和彷徨,那么今天就给大家分享一下我们一直以来的“区块链”关注和思考了很长时间。 《链+法》的4个问题:

问题一:中国政府对区块链的态度是什么?

经常被动关注区块链新闻的朋友可能会一头雾水。 为什么新闻有时说要防范风险,过一会又说要积极推动区块链创新?

其实在政府眼里,区块链分为两个东西,一个是虚拟货币,一个是区块链技术。 而其中的虚拟货币也可以拆分为比特币、代币发行和互联网积分三部分。

(一)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首先,让我们看看政府对虚拟货币比特币的态度。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

(1) 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二)现阶段所有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买卖比特币或充当中央对手方,不得承保与比特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范围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

(三)加强比特币互联网站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互联网站点,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根据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定和处罚意见,电信管理机构将依法关闭非法比特币互联网站点。

(四)为防范比特币可能引发的洗钱风险,将辖区内依法设立、提供比特币注册、交易等服务的机构纳入反洗钱监管,督促其加强反洗钱监测。

(五)加强公币知识教育和投资风险提示。

谈到代币发行,我们一定会提到著名的 9 月 4 日公告。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称:

(一)代币发行融资是指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 涉嫌非法销售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用于代币发行融资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在市场上流通作为货币使用。

(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 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做好清算等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置风险。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作为中央对手方。 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金融管理部门将要求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关闭其网站平台和手机APP,要求网信部门将手机APP下架应用商店和工商管理部门。 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提供开户、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与“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包括代币和“虚拟货币” ”的保险责任范围。 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发现代币发行融资交易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比特币每m日收益计算器,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公众应高度警惕代币发行融资和交易的风险隐患。

我们已经看到政府根据此公告采取的行动。 2018年3月14日,HeroChain ICO代理投资因诈骗罪被公安局立案。

互联网信用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商家返利积分、优惠券、消费红包等。 随着互联网平台和大型电子商务公司的出现,它们得到了快速发展。 与实体经济呈现出高度融合、深度渗透的态势。 部分互联网信用具有跨境交易、隐藏应用、普遍受理、集中清算等特点。 此外,还有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主要在封闭环境中运行,其使用范围和属性类似于网点。

商家提升网点客户粘性的因素有其合理性,但在管理上还存在较大差距。 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跨平台、跨行业、被普遍认可和广泛使用的互联网点位产品。 如果任其发展,将影响人民币流通秩序。 造成更大的影响。 鉴于此,应积极研究建立管理框架,开展监测监督工作。

一是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三个底线”。 一是禁止盯住人民币,不得与人民币双向兑换; 二是控制使用范围。 网络积分的使用范围必须在平台内。 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不能通用,消费者不能互动。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本身不能附加任何利息。

第二,建立持续监测框架。 对于互联网信贷产品,有关部门要紧跟发展趋势,按照“密切监测、识别属性、分类指导、穿透监管”的原则,做好互联网信贷运行情况监测。

三是探索制定管理规范。 有关部门要根据互联网积分发行企业的行业特点,制定监管指标,合理限制积分使用规模和范围。 明确互联网信用的价值基础和资金来源,相关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不得以实际营销费用为锚,虚假发行或超发互联网信用,防止同一批人通过各种手段发行互联网信用。跨企业补贴。 明确互联网积分的交易对象,仅限于客户、商家、平台之间的单向交易,防止商家使用互联网积分进行结算,限制客户之间的互联网积分转让。 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建立互联网积分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对个别违法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停止经营,责令整改; 对打破底线、违规发行的,要坚决取缔。

说了这么多,我们确实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政府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是严格的。 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

(一)承认比特币作为虚拟商品的地位,但不承认其他代币的发行,不得为比特币或代币提供结算、注册、投资等服务;

(2)扩大了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犯罪行为的界限,因为以往这些犯罪行为涉及的募集资金与相应的币种金额挂钩,但发行代币经常募集比特币或以太币等虚拟货币,但我国不认可这种虚拟货币的价值,因此这种行为不符合刑法相关规定所规定的情形,难以追究。估计犯罪数额和定罪量刑。 如果严格适用法定犯罪原则,公告中发行代币很难构成刑事犯罪。

(3)对于互联网积分,国家也将制定严格的管理框架,禁止与人民币挂钩比特币每m日收益计算器,禁止转让和收入。 这可能是我们作为互联网公司需要注意的。

(二)国家仍然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

上面我们谈到了政府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现在让我们来看看区块链技术。 我们看到,国家的表态和行动很多,都是令人鼓舞的。 区块链的政策规定是:

2016年12月27日,区块链技术被列入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的通知》。

2017年9月5日,国务院发文支持区块链健康发展——我国区块链产业有望走在世界前列。

2017年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应用的指导意见》提到,研究利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建立基于供应链的信用评价机制。 推动各供应链平台有机对接,加强信用评级、信用记录、风险提示、违法失信行为等信息的公开共享。

世界各国政府已经针对区块链技术采取了许多行动:

2016年12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办正式发布《贵阳区块链发展与应用》白皮书;

2017年12月,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发布《广州市黄埔区广州开发区区块链产业发展促进办法》,对区块链产业多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2018年4月9日,区块链产业园在杭州启动,百亿级“雄安基金”30%设立为政府引导基金;

此外,重庆、山东、江西等地于去年下半年相继建立了相关产业园区和基地。

从国家政策到地方意见和优惠措施,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在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和发展,但国家对金融领域的应用会持谨慎态度。

问题二:法律会因为区块链而发生怎样的变化?

从法人的角度来看,法律随着区块链的变化而变化是一件长期滞后的事情。 因为从以往的经验来看,往往需要等到技术成熟、标准形成后,再立法。 例如,电子签名技术的成熟经历了10-20年,直到2000年各国才相继颁布了电子签名法。

从长远来看,法律会因为区块链而发生哪些变化? 我认为有一些变化如下:

(1) 区块链技术将冲击现有物权法规则。

现行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权法中的物权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法律规定的物权。 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信息数据、虚拟财产、数字货币或数字票据对传统物权法提出了挑战。 现行物权法很难确定其权属。 金融领域的所有权清晰和交易变现是值得考虑的问题。

此外,如何在去中心化的区块链中建立、变更或消灭这些虚拟财产的使用权和担保权益,很难与现行的物权法相匹配。 此外,如果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不动产、车辆、船舶等产权进行登记,也将改变现有的产权登记规则和方式。 未来的物权法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和明确。

(2) 区块链技术将重塑合同法。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智能合约将改变现行合同法的规则。 智能合约的含义表达方式将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当事人的含义表达方式有很大不同。 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意向的约定、约定的达成等问题需要合同法予以明确。

另外,智能合约可以自动执行,或者说可以代替人工履行合约,那么现行合约出台的关于合约履行的相关规定可能已经不能满足智能合约的需求,而合同法规则可能需要改革。 甚至装修。

总之,智能合约的应用将使合约的成立、生效、撤销、履行的边界和概念不再清晰,在合约终止、识别等方面将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解决。违约和合同补救措施。 和研究。

(3) 区块链技术可能导致公司法规则发生变化。

区块链技术在公司工商注册中的应用,将有助于简化公司的工商注册流程,提高其可靠性。 智能合约的应用将导致权益变动的去人工化。 公司股东和董事的选举,以及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也可以写入区块链进行可靠记录。 公司法要求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工商登记。 以及记录公司决议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确认。

(4)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将引发证券法、货币法、外汇管理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等金融法律规则的变革。

有的需要根本性的改变和系统重构,有的则需要根据区块链技术的具体应用进行调整。

(5)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对刑法作出新的解释和规定。

比如发行代币的行为被判有罪,如果代币发行人募集了比特币,如何认定违法数额或者情节轻重? 根据筹集的比特币数量或价值?

(6) 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可能改变行政法。

例如,使用区块链技术开发选举系统是否会导致选举法发生变化? 使用区块链技术进行产权登记,是否会导致产权、知识产权、股权登记等行政法规发生变化?

(7) 区块链技术将改变我们的程序法。

例如,在民事诉讼法中,例如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原告和被告需要对同一份证据进行质证,发表不同的观点和意见,主要涉及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合法性。证据的相关性。 那么我们想象一下,如果原告和被告建立一个区块链系统,那么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合同条款、交易支付、交货、收货等信息都登记在区块链系统上,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系统节点,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实时查询系统核实情况。 此时,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还需要对案件进行开庭或质证? 我们一个案件的审理期限还需要六个月吗? 显然不是,因为此时,就好像法官在实时见证着双方合同的履行。 谁是谁非,一目了然。 甚至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通过自身的智能审判系统直接下达判决或裁决。

问题三:法典与法律能否融为一体?

Code is law 在连锁圈经常听到。 我觉得所谓的Code is law不能翻译成code is law,准确的说应该是code is rule。

由国家或公共权力机构制定的具有执行权的规则可以称为法律或法规。 智能合约所涉及的规则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框架内平等主体可以自由设定的规则。 强制性法律法规无效。 即使制定了规则,在法律范围内开发了智能合约系统,仍然会出现很多法律问题。 说到这里,不得不提到The DAO事件:

代码漏洞引发的法律问题

北京时间2016年6月17日,一场在区块链历史上留下浓重一笔的攻击事件发生了。 由于其编写的智能合约存在重大缺陷,区块链行业最大的众筹项目TheDAO(攻击前资产约1亿美元)遭到攻击,超过300万以太坊资产被剥离TheDAO 资产。 水池。

TheDAO 编写的智能合约中有一个 splitDAO 函数。 攻击者利用该功能的漏洞,重用自己的DAO资产,不断从TheDAO项目的资产池中分离出DAO资产给自己。 2016年7月,以太坊开发团队通过修改以太坊软件代码,将The DAO及其子DAO的所有资金强行转移到区块1920000的特定退款合约地址,以“收回”黑客的资金。 DAO合约控制的货币形成两条链,一条是原链(ETC),一条是新分叉链(ETH),分别代表不同的社区共识和价值观。

这里有很多问题:

(1)因为区块链系统设计出了问题,导致分叉,甚至链的发展超出了设计者的控制和想象,设计者能不能不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事?

(2) 智能合约系统会不会让规则偏向于技术优势? 如何保障区块链系统中弱势方(用户)的合法权益?

(3) 如果代码漏洞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谁来负责? 各方如何划分和问责?

(四)成熟的资本市场存在明显不公平的交易取消、冻结、中止交割等措施的; 在各国的立法和具体实践中也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做法。 但在区块链、数字货币等创新领域,法律可能仍存在空白。 问题是靠区块链的参与还是管理员的自我救助,还是需要公权力的介入来判断?

(5) DAO事件让人们看到了目前分布式自治组织的局限性,包括法律认可和技术不成熟。 如何将金融资产、法律和道德很好地衔接起来,能否实现完全自治,如何在必要时期很好地引入人工干预甚至司法干预?

问题四:作为一家法律科技公司,我们可以用区块链做什么?

先说说我们做了什么:

2016年,我们开始尝试一些区块链。 法律链是将合同签订的特征信息和哈希值存储在我们开发的区块链系统上,而区块链也是以司法鉴定机构为节点,鉴定机构可以通过系统验证文件是否具有被篡改并随手出具司法鉴定报告,可以说是全球最大的商业电子存款区块链联盟。

此外,我们还与阿里巴巴邮箱合作,打造了全球首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邮箱存单产品。

应该说我们现在还在用区块链技术来存储和出具电子证据,这是区块链技术在法律领域应用的基础,但是我们还有更长远的目标。

未来,我们也将利用区块链技术,更好地服务律师事务所已经成熟的电子合同业务和快速发展的网络仲裁业务,对法律技术进行更多的区块链尝试,以保障各种促进区块链应用。在系统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应用于司法或法律服务领域的技术。